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194號
CTDM,107,簡,2194,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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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鮑霨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7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鮑霨帆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鮑霨帆楊詠婷均係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遊戲橘子公司)所代理經營「新楓之谷」線上遊戲之玩家, 並從屬同一伺服器群組成員,其中楊詠婷使用之角色名稱為 「玉藻前舞泱」,鮑霨帆所使用之角色名稱有「KU聖魂劍士 」、「KU精靈遊俠」或「KU主纜教」。鮑霨帆於民國106年7 月2日18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藍語生 活網」網路咖啡廳,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新楓之谷 」之遊戲伺服器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角色名稱為 「KU主纜教」之角色名稱,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群組成員 得以共聞共見之遊戲公用頻道上以「又是一個動不動就嗆告 人的法律狗跟玉藻前舞泱那傳票母豬87%像」文字侮辱楊詠 婷,足以貶損使用該以「玉藻前舞泱」角色為代稱之楊詠婷 之名譽。嗣為楊詠婷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上網查 知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鮑霨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詠婷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告訴人提供之上開網路線上遊戲平台截圖畫面列印資 料3張、暱稱ID「KU主纜教」在上開網路線上遊戲之申登人 認證手機號碼與暱稱及IP位址、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在卷 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而被告所羞 辱之對象係網路遊戲之角色「玉藻前舞泱」,但告訴人以「 玉藻前舞泱」為其代稱,並身為該伺服器遊戲版主之一,特 定之多數成員均知悉並能識別該「玉藻前舞泱」即為告訴人 ,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甚詳(見本院卷第13頁);而 被告以「母豬87%像」等粗鄙文字已明顯羞辱告訴人,其以 「動不動就嗆告人的法律狗」等文字暗諷告訴人,亦足以使 一般閱聽者形成告訴人類如法律訟棍般好訟成性,顯足以貶 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 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 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 ;而「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 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 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參照)。 經查,被告所張貼「又是一個動不動就嗆告人的法律狗跟玉 藻前舞泱那傳票母豬87%像咩」等文字,雖僅係抽象嘲弄, 但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足使告訴 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 價,而為侮辱告訴人之言論無疑;又被告係在線上遊戲「新 楓之谷」之遊戲伺服器公用頻道內張貼上開文字,上開伺服 器公用頻道係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自由觀看之網路 平台,自合於「公然」之要件無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四、爰審酌被告僅為發洩情緒即於網際網路遊戲平台張貼不雅之 文字辱罵告訴人,使不特定人均得以瀏覽,足以貶損告訴人 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其行為自非可取;念在被告坦承犯 行態度良好,其僅係以角色代稱相詬並非指名道姓羞辱,告 訴人所受精神損害程度較低,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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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