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湘鈴
選任辯護人 李紀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鄭靜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759
號、第8439號、第8754號、第8816號、第8817號、第8818號、
第8819號、第8957號、第10325號、第10326號、第10327號、第
1035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107年
度偵字第11504號、第11505號、第11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湘鈴、鄭靜吟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