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7年度,147號
CTDM,107,交簡附民,147,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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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孫鍾保梅

      孫薇喬
      孫先宥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孫光正
      陳秋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
      胡詩梅 律師
被   告 凌里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朱盈吉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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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