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989號
CTDM,106,審易,989,2019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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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9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國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
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被告於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變更為「Z000000000」,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是本院於107年12月11 日所為之106年度審易字第989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顯有誤 載,爰將本件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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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