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260號
TYDV,97,重訴,260,2019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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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原   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森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複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和平萬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瑋馨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吳至格律師
      劉昌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5號 事件(下稱前案,嗣經上訴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建 上字第155 號事件與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397 號事件審 理在案),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乃於民國10 1 年1 月31日裁定命於前案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因前案業已判決確定,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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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平萬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