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號
TYDV,108,除,3,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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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 ,前經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7年8月26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 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7年8月26日登載於新聞紙等 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 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2月26日屆滿, 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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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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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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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七─NX─000│ │1 │947 │ │
│01│: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三─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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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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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