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號
TYDV,108,重訴,5,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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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吳進堂 

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追加被告台化公司
、台聚公司及南亞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雖有聲請訴訟救助,惟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 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548 號裁定駁回確定,復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8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然經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 抗字第142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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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