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澳門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立群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律師
洪子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騏睿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證明文件,或雖未經我國認許但為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為外國公司,然原告未提出 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證明文件,或雖未經我國認許但為外 國法人之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證明文件,是原告 有無當事人能力、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均非明確, 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爰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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