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31號
TYDV,108,訴,231,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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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梨華發支付命令
(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7700 號),惟被告楊梨華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萬5,976 元,應繳裁判費
1 萬3,6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17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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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