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梨華發支付命令
(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7700 號),惟被告楊梨華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萬5,976 元,應繳裁判費
1 萬3,6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17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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