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
萬1,8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07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9,6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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