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號
TYDV,108,補,4,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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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506,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88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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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