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
原 告 方淑蘭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斐城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扣除前已繳部分裁判費22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48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