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原 告 嚴金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慧、陳建忠、陳怡婷、陳美伶間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
訴訟標的價額、詳細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即請求
分割者為何人之遺產、遺產明細、分割方法及分割比例均不
明確),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繳納裁
判費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表明詳細之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暨具狀表明被
繼承人之姓名、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二、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原
告應另查明被繼承人有無其他遺產,並一併陳報訴請分割不
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