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38號
TYDV,108,司聲,38,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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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鰻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姿穎 


相 對 人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 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 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 金錢債權請求權,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 請假扣押,經該院以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1496號裁定准許在 案,按諸上開規定,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既為新北地院,聲 請人即應向該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聲請人誤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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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鰻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