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60號聲 請 人 江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筑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二、提出相對人胡筑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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