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99號
TYDV,108,司票,799,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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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蔣熙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瑞祥(原名:林志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票號WG0000000 號本票到期日雖經塗改,惟
  並未依法簽名或蓋章,故視為未塗改,該本票發票日應為民
  國105 年6 月18日,而該到期日即民國105 年5 月10日係在
  發票日前,亦視為未載。是以,請表明該本票之提示日及利
  息起算日,並提出正確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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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