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04號
TYDV,108,司票,504,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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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朱大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君順有限公司吳君健趙鈴玉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依
  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
  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
  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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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