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3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張文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議陞即暹維泰式養生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本票面額( 查台端所附本票原本,系爭 本票之面額應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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