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435號
TYDV,108,司票,435,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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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張文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議陞即暹維泰式養生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本票面額( 查台端所附本票原本,系爭
  本票之面額應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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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