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54號聲 請 人 陳月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承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台端對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時。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