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59號
TYDV,108,司促,859,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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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林韻如 
債 務 人 黃綉玲(原名:駱黃秀桃)

債 務 人 駱世根(原名:駱永霖)

債 務 人 駱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捌萬玖
  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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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