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2號債 權 人 張肇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長發、高清祈、廖玉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黃長發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 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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