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94號
債 權 人 徐俊廷即佳泰建材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安家營造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出貨簽收單、請款單、發票、支票、退票
理由單等)。
二、請提出安家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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