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債 權 人 竹城代官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英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陳報正確之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聲請
狀補蓋正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章(聲請狀債權人
名稱與印章不符)。
二、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
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李英瑜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
,及積欠管理費期間及金額之計算方式(如該社區區分
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又尚未屆期之費用
,不得預先請求之)。
四、請提出李英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釋明李英瑜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號6 樓」。
六、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