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2號
TYDV,108,司促,522,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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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債 權 人 高智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哲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係至清償日止,亦或台端
  附表所載日期,請表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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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