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6號
債 權 人 大學湖畔社區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劉融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立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債權人更正為正確名稱。
三、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
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王立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釋明王立豫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00號3 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