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黃楚喬(原名:黃玉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陸佰捌
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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