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5號
TYDV,108,司促,275,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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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5號
債 權 人 巴黎伯爵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湯廣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紹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紹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高紹烜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號14樓之2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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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