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9號
TYDV,108,司促,259,201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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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債 權 人 周素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乾企業有限公司黃宥翔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債務人(是否向黃宥翔為請求,如
  是,請提出對黃宥翔之請求釋明文件)。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後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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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