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號債 權 人 周素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乾企業有限公司、黃宥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本件債務人(是否向黃宥翔為請求,如 是,請提出對黃宥翔之請求釋明文件)。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後請求)。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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