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6號
債 權 人 沈雅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義、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7 年12月3 日起算
或係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算(若係自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票
號SSA5402213號支票票面金額新台幣300 萬元未載利息
起算日,又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
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良果國際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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