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3號
債 權 人 黃清德即記成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元麒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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