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雅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鄭明華並非債權人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
人,故請更正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經債權人公
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否則請表明鄭明華為其
現任法定代理人且得對外簽名或蓋章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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