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88號
TYDV,108,司促,1888,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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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雅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鄭明華並非債權人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
  人,故請更正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經債權人公
  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否則請表明鄭明華為其
  現任法定代理人且得對外簽名或蓋章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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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