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76號
TYDV,108,司促,1876,201901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債 權 人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麗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邱麗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