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63號
TYDV,108,司促,1863,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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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非訟代理人 鄭治武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凱工程有限公司生園工程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生園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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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園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