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非訟代理人 鄭治武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凱工程有限公司、生園工程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生園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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