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54號
TYDV,108,司促,1754,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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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債 權 人 尊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昇公舘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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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尊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