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72號
TYDV,108,司促,1572,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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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非訟代理人 黃麗芬 
債 務 人 蕭沛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伍萬玖仟參
  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肆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督促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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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