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
債 權 人 康婉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租約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