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49號
TYDV,108,司促,1449,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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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
債 權 人 康婉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租約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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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