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8號債 權 人 郭美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凱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侯凱竣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本(如借據、本票等)。 三、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 告返還。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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