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48號
TYDV,108,司促,1448,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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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8號
債 權 人 郭美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凱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侯凱竣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本(如借據、本票等)
  三、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
    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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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