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2號債 權 人 吳嘉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益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請求金額4,597,738 元部分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 台端所提票據發票人非債務人)。二、提出代償金額部分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通知釋明文件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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