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債 權 人 大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幸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碧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林碧霞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二、請提出林碧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林碧霞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里○○路000 巷00號1 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