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22號
TYDV,108,司促,1422,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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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債 權 人 大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幸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碧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林碧霞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二、請提出林碧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林碧霞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里○○路000 巷00號1 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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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