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67號
TYDV,108,司促,1267,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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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周佳美 
債 務 人 譚台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下同)貳拾貳萬陸仟肆佰伍拾
  參點壹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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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