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45號
TYDV,107,重訴,545,201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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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原   告 亞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啟賢 
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吳家瑋 
      林寶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尚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九號返還款項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兩造就原告對被告 吳家瑋是否有債權存在乙節存有爭議。茲因原告對被告吳家 瑋是否有債權存在乙情,現正由本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42 9 號返還款項事件審理中,由於前開債權存否,為本案之前 提事實,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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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