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60號
TYDV,107,重訴,260,2019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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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原   告 林勝輝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被   告 石正添 

      林芳瑩 
      石美玉 
      林宗穎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青標 
      石美玉 
被   告 石正安 
      石簡招 
      石正元 
      石謝月(兼石文昌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被   告 石哲維 
      石宜庭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石文金 
      陳麗文 
被   告 石文發 
      石阿土 
      邱金滿 
      石雅慧 
      石易民 
      石文明 
      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林芳瀅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當事人喪失訴 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 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70 條、第17 3 條本文、第175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林芳瀅係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有其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一第66頁),其於107 年5 月25日原告具狀 追加為被告時尚未成年,而由其法定代理人林青標及被告石 美玉代理為訴訟行為,惟被告林芳瀅於訴訟進行中已成年, 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因而消滅,且被告林芳瀅於本院並未 委任訴訟代理人,於其本人承受訴訟前,本件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惟原告、被告林芳瀅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 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林芳瀅由其本人承受訴訟 ,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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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