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54號
TYDV,107,訴,2854,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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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85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呂武龍 
被   告 岳宏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19日,駕駛車牌:5233-VX 號自用小 客車,於桃園市楊梅區埔心中興路與新興街口,與訴外人 范謝鳳仙發生交通事故,致范謝鳳仙死亡,依民法第184 條、第191 條之2 規定,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二)被告駕駛之上述肇事汽車,於事故當時未依法投保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致范謝鳳仙之遺屬無法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 給付,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l 項第2 款、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 條及第6 條規定,向原告請 求補償,原告已依法給付傷害醫療費用及死亡補償金合計 新臺幣(下同)2,007,500 元,而得依同法第42第2 項規 定,直接向被告求償上開補償金額等語。
(三)並聲明:如聲明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 狀爭執。
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 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因汽車交通事 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 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 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下稱特別補償基金);汽車交 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 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



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 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 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特別補償 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 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法第7 條、第40條第1 項第2 款、第42條第1 、2 項 定有明文。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6 年3 月19日,駕駛車牌:5233- VX號自用小客車,於桃園市楊梅區埔心中興路與新興街口, 與范謝鳳仙發生交通事故,致范謝鳳仙死亡,依民法第184 條、第191 條之2 規定,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 駕駛之上述肇事之汽車,於事故當時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致范謝鳳仙之遺屬無法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 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l 項第2 款、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 條及第6 條規定,向原告請求補償,原 告已依法給付補償金合計2,007,500 元等情,並提出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資訊作業中心汽、機車傳送日查詢回覆結果、天 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106 年4 月20日診斷證明書、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 屍體證明書、補償金理算書、繼承系統表、匯出款明細等件 為證,加以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 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 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 為真實,揆諸上開說明,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第2 項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2,007,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於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 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 第78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 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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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