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1號
TYDV,107,訴,151,2019011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傅秀芬 



被上訴人  游寶卿 
      吳哲志 
      吳哲豪 
      吳哲銓 
      許梓漢 
      傅秀秀 
      陳麗雲 
      彭林麗月
      陳坤池 
      劉牡丹 
      莫謝碧芬
      倪榮辰 
      劉穎庭 
      張麗云 
      王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 萬5,000 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裁判費4 萬9,9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31平方公尺×10萬5,000 元/ 平方公尺(桃
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06 年1 月公告現值)=325 萬
5,0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被上訴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