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09號
TYDV,107,補,1109,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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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黃有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卓妤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6,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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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