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69號
TYDV,107,聲,269,2019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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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9號
原   告 吳學生 
      吳學富 
      吳證德 
      吳運德 
      吳任德 
      吳德樑 
      吳清友 
      吳春田 
      吳雄德 
      吳青德 
      吳進德 
      吳應德 
      吳億德 
      吳聖德 
      吳銘德 
      吳恩德 
      吳清波 
      吳道德 
      吳清秀 
      吳亨德 
      吳盈德 
      吳興德 
      吳成德 
      吳澄德 
      吳春德 
      吳俸德 
      吳櫻德 
      吳萬德 
      吳學彬 
      吳學誌 
      吳學宗 
      吳學誠 
      吳杰宇 
      吳士國 
      吳文凱 

      吳學青 
      吳學勳 
      吳學霖 
      吳昭德 
      吳若凡 

      吳秋蘭 
      吳來旺 
      吳博章 
      吳昶憲 
      吳昶宏 
      吳萬德 
      吳仙德 
      吳金雄 
      吳桶德 
      吳昌德 
      吳深德 
      吳順德 
      吳清福 
      吳學油 

      吳學奎 
      吳學銘 
      吳學源 
      吳昇孟 
      吳學平 
      吳煥男 

      吳政雄 
      吳冠雄 
      吳學義 
      吳學鋼 

      吳學烘 
      吳學興 
      吳學棟 
      吳青燕 
      吳青諭 
      吳青翰 
      吳士彰 
      吳明宗 
      吳東曉 
      吳學銑 
      吳士寧 
      吳學煥 
      吳學俊 
      吳書涵 
      吳學聰 
      吳學翰 
      吳學勇 
      吳新發 
      吳學林 
      吳學榮 
      吳學鳳 
      吳學炩 
      吳隆德 
      吳學旺 

      吳學明 

      吳深德 

      吳秀德 
      吳頌德 

      吳淮德 
      吳學龍 
      吳學超 
      吳學潭 
      吳學儀 
      吳士豪 
      吳學鑫 
      吳學鑑 
      吳學陞 
      吳豐德 
      吳政德 
      吳學銓 
      吳進德 
      吳成德 

      吳明德 
      吳宏德 
      吳綺霞 
      吳志德 
      吳德治 
      吳德勳 
      吳超德 

      吳恩德 
      吳省三 
      吳增德 
      吳懿德 
      吳福旺 
      吳鉛德(吳清享之承受訴訟人)

      吳政崇(吳清享之承受訴訟人)


      吳盈德(吳清享之承受訴訟人)

      吳清修 
      吳運德 

      吳學星 

      吳霽哲 

      吳學駿 
      吳學淼 
      吳學周 
      吳貴在 
      吳玉寬 

      吳玉碩 

      吳貴賢 
      吳貴封 
      吳貴清 
      吳玉鑫 

      吳玉禎 
      吳玉棠 
      吳玉隆 
      吳玉興 
      吳貴萬 
      吳玉國 
      吳玉崧 
      吳貴慶 
      吳貴貲 
      吳貴斌 
      吳貴衛 
      吳貴樹 

      吳貴藤 
      吳貴意 
      吳玉柱 
      吳貴忠 
      吳子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杏 
原   告 吳貴桐 
      吳貴圳 
      吳貴華 
      吳貴林 
      吳貴臺 
      吳貴祥 
      吳貴松 
      吳貴煌 
      吳貴漢 
      吳富省 
      吳貴鴻 
      吳貴頎 
      吳貴諄 
      吳貴棨 
      吳貴胤 
      吳貴熸 
      吳懿文 
      吳富章 
      吳清淵 

      吳貴銘 
      吳富炤 
      吳富榮 
      吳富地 
      吳富忠 
      吳貴宜 
      吳貴讓 
      吳富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律師
被   告 吳從子旺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吳富陞(已歿)
特別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參 加 人 吳富乾 
      吳富彤 

      吳貴雄 

      吳貴生 
      吳富國 
利害關係人
即原聲請人 吳富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一○七年度聲字第二六九號裁定選任吳富業為被告吳從子旺祭祀公業之特別代理人,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 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 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而聲請受訴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者 ,乃以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為要件 。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不僅指法律上不能(如經 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而言,並包括事實上之不能(如心神 喪失、利害衝突等)在內(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187 號判 例要旨參照)。
二、參加人吳富乾、吳富彤本件聲請撤銷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 意旨如附件民事撤銷選任特別代理人狀所載。爰請本院撤銷



特別代理人吳富業之選任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348 號裁定「選任廖克明律師(住桃園市○○區○○路○○○號 四樓)於本院一百零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四八號確認派下權存 在事件,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祭祀公業吳從子旺已有特別代理人,足以為被 告祭祀公業吳從子旺之特別代理人。又廖克明律師於本件並 無利益衝突,且訴訟進行迄今並未有何不適任或不予配合本 院審理程序以致損害被告祭祀公業吳從子旺之情事。據上可 知被告祭祀公業吳從子旺並無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不能 行代理權之情形。依前開法條規定,無再重複選任特別代理 人吳富業為本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必要。是以為免被告祭祀 公業吳從子旺之特別代理人存有多人,為本件訴訟行為時, 因意見不合產生衝突,應准予聲請人即參加人吳富乾、吳富 彤本件就吳富業擔任被告祭祀公業吳從子旺特別代理人撤銷 選任之聲請。
四、另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 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故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及駁回 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之裁定,倘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者 ,均不得抗告,僅於訴訟繫屬前所為者,始得抗告(最高法 院88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以准予撤銷特別 代理人選任之裁定,亦應為同一解釋,故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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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