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號原 告 晶瑩綠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聿麒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被 告 豐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0日上午10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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