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21號
TYDV,107,建,21,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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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晶瑩綠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麒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被   告 豐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0日上
午10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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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瑩綠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