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08號
TYDV,107,建,108,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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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108號
原   告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杰 
訴訟代理人 陳詩錦 
      楊淑茹 
被   告 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複代理人  廖名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參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3 年間,與訴外人工府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工府公司)簽訂「群耀V1集合住宅新建工 程」之「流理台/ 廚具(含安裝)- 廚具工程」(下稱上開 工程)合約,約定由原告承攬上開工程,嗣於105 年5 月5 日,工府公司將上開工程合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被告概括承 受。惟原告於105 年11月間已依約完成全部上開工程,並取 得完工驗收單,被告卻拒不支付上開工程之餘款新臺幣(下 同)75萬2,359 元,原告乃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上開工 程款,惟未獲被告置理。為此,爰依民法第505 條第1 項規 定及上開合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75萬2,359 元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承攬施作之上開工程,被告確有餘款75萬 2,359 元尚未支付,然此係因住戶入住後,發現上開工程有 瑕疵,被告已先行修繕、支付費用,故主張原告應減價百分 之50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 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 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 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 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 2855號、19年上字第2345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原告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上開工程合 約詳細表、工程讓渡協議書、廚具專案完工驗收單、存證信 函及回執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5856 號 卷第3 頁至第1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被告並不否認上開工程已完工,僅辯稱,原告所施 作之上開工程有瑕疵,且業經被告先行修繕、支付費用,故 主張原告應減價百分之50云云。而原告所承攬之上開工程業 已施作完成,被告就上開工程尚有餘款75萬2,359 元未給付 原告,且上開合約所約定之付款條件業已成就等情,既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頁、第19頁反面),且被告抗辯 原告所施作上開工程有所瑕疵一節,已為原告所否認,自應 由被告就原告所施作上開工程有所瑕疵,負舉證責任。惟被 告就原告所施作上開工程有所瑕疵一節,並無法提出任何證 據可證明,亦經被告當庭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9頁反面) ,則被告所為前揭主張即無可採,從而,原告依上開合約之 法律關係及民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5萬 2,359 元,為有理由。
四、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及第203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開工程之餘款75萬2, 359 元並無確定給付期限,原告本於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5萬2,359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即107 年8 月11日(見支付命令卷第24頁)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5萬2,359 元,及自107 年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 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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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