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阿博格機械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朝
代 理 人 廖婉君律師
相 對 人 和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齊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存字第一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62萬4,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 意返還,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命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106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釋明假扣押之原 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可能遭受之損害, 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發生之損 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台 抗字第279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 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132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 分而提供新臺幣(下同)1,624,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 106 年度存字第140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假處分 之本案訴訟業經大大陸地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西 元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2017〕中國貿仲京(滬)裁字第 三一二號裁決書,全部勝訴,並經本院106 年度陸仲許字第 1 號裁定,准予認可確定,是本件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又 本件假處分執行程序已由他案調卷執行完畢,訴訟業已終結 ,且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 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 出中國貿仲京(滬)裁字第312 號裁決書、本院106 年度陸 仲許字第1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提存書、本院民事執行處 執行命令、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存信證函、授權書等件影
本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以兩造間之本案訴訟,聲請人 既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供擔保原因 應已消滅。次查上開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業經調 卷執行完畢,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 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 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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