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632號
聲 請 人 李許錦輝
李宗憲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李青樹(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李青樹之遺囑執行人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發函命聲請人提出被繼
承人下列親屬會議會員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
同輩血親。上開親屬會議會員如有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
,並應提出該親屬會議會員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惟查,依聲請人108 年1 月4 日所提出書狀可知,被繼承
人曾祖父、母李春丁與李陳查某之子女,其中長女、次女
、三女並未記載於血親系統圖中,且查其曾祖父、母尚另
有五女李屘,亦未記載於該血親系統圖中。另聲請人亦未
提出及表明被繼承人之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之孫子
女全體之戶籍謄本及其姓名。
三、準此,請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親屬系統表(含被繼承人之
全體親屬會議會員,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
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並提出該
親屬系統表內所有親屬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
親屬如有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亦應提出該親屬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提出已通知被繼承人全體親屬會議會員召開親屬會議而遭
拒絕出席或聯絡困難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